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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按照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决定,现就推进全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求,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加快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一是坚持乡镇的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执行。二是坚持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三是坚持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坚持“止新消旧”的原则。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乡镇发展农村各项事业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既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又要对历史形成的债务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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