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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用电协调小组。市经委和有关委办局以及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本市有序用电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市用电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
  第六条 市用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有序用电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是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据全市有序用电总体方案,严格遵循“有多少、供多少,缺多少、限多少”的原则编制预案和落实有序用电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协调、推进和调控本地区、本系统内有序用电工作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有序用电管理

  第十条 有序用电工作要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相结合、相协调,并与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改善职工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第十一条 市用电协调小组根据本市电力供应、市外购电和上海用电负荷预测及变化情况,制定《上海市有序用电工作总体方案》。市经委和市电力公司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实施有序用电的基本预案、高温(寒冷)期预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市电力公司在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配合协调下,将各级预案具体编制到各企业,并将确定的预案书面通知到各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在本市进入冬夏用电高峰期间,即开始实施基本预案;随着气温上升(下降),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电力缺口不断增大的趋势,实施高温(寒冷)期预案;当电网出现紧张状况时,将启动紧急预案以确保上海电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电力公司在有序用电管理工作中,应主动帮助电力用户制定和落实有序用电的各项措施和应急措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将上海的用电情况通过相关途径告知电力用户。同时,加强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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