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1)

  二、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机构
  自治区成立“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潘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沈北海、自治区副主席吴恒、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王福琨、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和自治区广电局局长阳建国任副组长,自治区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和各市党委或政府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广电局。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分管副市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村村通”工程建设。
  三、协助组织召开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场会暨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我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工作
  四、层层签订“村村通”工程建设责任书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分别层层签订了三种责任书。一是各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政府也相应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当地政府;二是自治区、市、县广电局、发改委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了三级广电、发展计划部门的责任;三是各市、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分别与自治区网络公司签订责任书,明确网络公司和各市、县分公司完成“村村通”工程建设具体施工的任务。
  五、编制“村村通”工程建设技术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区在总结过去行政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技术方案。覆盖手段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成片联网,凡是能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联网的,采取成片联网的方式;二是凡不能大网联网的,采取多路微波小片联网方式。收看电视节目要求在8套以上,收听广播节目要求在3套以上。
  六、开展“村村通”工程建设试点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我区已从2004年11月起,在全区进行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选择南宁、玉林、钦州三市和永福、靖西两县作为试点市、县,同时各市、县也相应开展了试点工作。全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工程在试点的基础上现已全面拉开序幕。到2005年春节前止,全区5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已完成2438个,其中恢复返盲村326个。正在施工建设的2576个,其中恢复返盲村374个,有效解决了23万户110多万人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七、制定“村村通”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治区广电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成立“村村通”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村村通”大宗设备集中采购及施工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以及《广西村村通工程建设验收标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商自治区物价局共同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收费标准》。
  八、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两级“村村通”工程设备招标工作,督促区内务市、县“村村通”工程设备的抓紧完成招标工作
  九、加紧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以及全区各市、县对接,落实建设工程配套资金
  (一)自治区本级承诺的配套资金800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自治区财政共安排配套资金3000万元,分两年落实,2005年安排2000万元,2006年安排1000万元。
  2.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共安排配套资金4000万元,分两年落实,2005年安排2000万元,2006年安排2000万元。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从宣传文化建设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1000万元。
  以上资金安排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自治区本级已落实到位的配套资金有23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2000万元,自治区宣传文化资金300万元。
  (二)全区各市、县承诺的配套资金6600万元,现已到位1000万元,一些市、县还将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进一步解决配套资金的缺口问题。
  为使我区村村通建设工程在2005年顺利完成任务,仍需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和全区各市、县的联系协调与沟通,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申报手续,通过预支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建设资金,稳步推进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以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在我区掀起一个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新高潮
  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要求如下:
  (一)到2005年第一季度止,完成建设任务的40%。
  (二)到2005年上半年止,完成建设任务的60%。
  (三)到2005年第三季度止,完成建设任务的80%。
  (四)到2005年底,完成建设任务的100%。
  十一、组建区、市两级“村村通”工程建设督查组,加强对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指导
  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组成若干工程建设督查小组深入到县(市)检查“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全区“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十二、建立维护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确保长期通
  在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同时,建立一支能够实现长期通的维护队伍,加强对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
  十三、进一步理顺县、乡(镇)网络管理体制,加快县、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步伐
  全区将在2004年实现区、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县、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步伐,为实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提供体制保证。

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对我区第一批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和2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未达到国家标准的69个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使其达到国家标准,建成自治区示范乡镇卫生院,满足区域内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为我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二、建设原则
  (一)整合资源、填平补齐。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对业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填平补齐。
  (二)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在业务用房建设上满足当地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大功能需求,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水平。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纳入建设计划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功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
  本项目安排梧州市的藤县、百色市的平果县、玉林市的陆川县、崇左市的凭祥市、南宁市的横县的69个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详见《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计划》,附后)。建筑面积45550平方米,其中:扩建40550平方米,改建3000平方米,改扩建2000平方米。
  四、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
  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2100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400万元。
  2005年2月底启动本项目,12月15日前竣工验收完毕,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
  五、项目管理
  (一)组织机构。
  1.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成立自治区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5个项目县和有关市要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工作人员由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的有关人员组成。
  2.项目领导小组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二)工作职责。
  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域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项目进度。
  2.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如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无偿划拨。
  3.市、县发改(委)局负责下达项目计划,指导、协调项目招投标工作,检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上报本区域内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4.市、县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核。
  5.为使项目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应免收或减免各种费用。
  6.市、县卫生局负责组织项目选址(新建)论证、图纸设计审核;组织妇幼、疾控、医院的有关专家指导乡镇卫生院业务功能设计及医疗科室建设,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内部设置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和当地群众就医需要;督促项目业主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7.乡镇卫生院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监督施工进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每月10日前如实上报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三)保证项目质量。
  各项目县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评审、统一报建、统一招投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项目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部门和市卫生局、发改委(局)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
  2.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合理的最低价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否则,重新招标。
  3.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五)项目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2.项目资金为包建项目,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自行筹措解决。
  3.项目业主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严禁挪用、挤占或用本工程款偿还拖欠的其他工程款。
  (六)项目的督查和竣工验收。
  1.市、县项目领导小组在项目建设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项目完成后,由各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3.乡镇卫生院负责分类保管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资料。验收合格后,归入项目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各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在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
  (七)严格纪律。
  对不按本实施方案建设、不按时竣工,以及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