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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月15日)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精神,现就本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原则
  按照“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益,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范围
  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等形式,改组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管理。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事业单位改制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专户,统筹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资金不足的改制单位。今后改变土地用途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改制时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3.事业单位在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以出让金乘以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是指土地纯收益还原成为土地价格的比率)确定。5年内,年租金实行“三免二减半”,即土地年租金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缴纳。5年后,年租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上一次租金标准的30%;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一律按标准收取土地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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