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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开展婚孕期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
  (一)基本原则
  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部门协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基本项目
  1.询问病史、体格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胸透检查(孕期除外)、血清谷丙转氨酶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和霉菌检查、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
  3.婚孕期卫生指导、婚孕期保健咨询。
  (三)享受基本项目免费检查的适用范围
  自2005年4月1日起,凡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在登记时、孕前或怀孕3个月内,凭“婚孕期医学检查通知单”享受一次免费的婚孕期基本项目医学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发放“婚孕期医学检查通知单”,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在登记场所上墙傍公示免费婚检有关应知事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确定的定点婚检机构负责做好婚孕期医学检查和保健服务,并根据婚检对象不同的家族史和个体需求,在免费项目以外提供特殊的“套餐式”检查项目,让受检对象知情选择,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3.各县(市)、区卫生和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方便群众出发,实行不同的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婚检机构与婚姻登记机关“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共同配合做好新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
  三、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精神,把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作为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发挥优势、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对其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我市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大力宣传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并以农村为重点、面向基层群众,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婚孕期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相关知识教育,使群众了解婚孕期医学检查的主要内容,理解参加婚孕期医学检查对自身、家庭、社会的好处,宣传政府的重视关心及相关优惠政策,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孕期医学检查的积极性。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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