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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积极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计生委 二00五年三月)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之一,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自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婚检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剧下降。据统计,全市的婚检率从2003年的96.94%下降到2004年的2.87%。与此同时,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也明显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下一代的健康。
  为积极应对目前婚孕期保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现就推进我市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婚孕期医学检查的重要意义
  从当前医学科学理论和母婴保健工作实践来看,实施婚孕期医学检查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提高民族综合素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结婚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二是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结合体检所得,婚检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诊断,从而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三是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受孕时机和避孕方法。婚检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意外妊娠和人工流产。因此,开展婚孕期医学检查是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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