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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长效机制。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自治区成立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加强食品安全防范工作。各地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要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务院[2004]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6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监管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商务、民族宗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定点屠宰、清真食品、进出口食品的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自治区卫生、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抓好落实。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尽快提出自治区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性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机制。对重大食物中毒和有毒有害食品引发的严重食源性疾患等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要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抽查检验制度。制定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及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制度,制定统一的食品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形成统一的监测与抽查检验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充分发挥农牧、质监、卫生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自治区质监局会同农牧厅、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三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和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牧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尽快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抓得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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