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5]20号 2005年4月27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加强失业人员管理
1.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社区公示、按月发放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定期由本人到各市指定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申领,如实反馈领取期间求职、接受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接受申领的机构要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对于不按期进行申领的失业人员,可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经审核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申领办法、审核程序由各市制定。
2.各市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抓紧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完善失业人员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对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失业保险工作职能的下移。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等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特别是做好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工作,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