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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住宅成本监审,规范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住宅成本监审,
规范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苏价服[2005]105号 2005年5月8日)


各市物价局:
  当前,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较快,住房交易活跃,市场繁荣,为改善我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江苏“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应看到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过快,房价不透明,开发商及中介机构销售价格、收费行为不规范,销售利润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使房价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培育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出发,为加快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消费者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时期房地产经营与价格监管体制。经研究,现就加快商品住宅社会成本监审,抵制暴利,提高房价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商品住宅社会成本监审制度,提高房价透明度,加强社会对房价的监督。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研究商品住宅价格的社会约束机制,有重点地开展对商品住宅社会平均成本的监审,定期测算城市分地区、分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社会平均成本,加强对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成本、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期间费用、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审,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分地区、分项目社会平均成本,以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房价构成的认识,增强社会舆论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由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参与、企业自律的商品住宅价格约束机制和暴利控制机制。土地取得费用以土地实际出让价格为依据,前期工程费用以分地区平均水平为依据,建安成本、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以社会一般建造、配置标准为掌握原则,期间费用以上年度开发企业平均费用计算,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有权部门制定的标准为依据。公布时限一般半年一次,房价上涨过快或成本变化过快地区可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适当调整土地价格的评估方式,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三年以上的土地可以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的市场评估价格计入房价。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审核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保持宗地评估价格与周边地价的基本衔接,防止因土地实行评估而推动同地段房价上涨。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和监测制度,及时公布实际成交价格,提高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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