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激励机制。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待遇水平,享受相应待遇。高级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参照大专生的待遇水平给予相应待遇。企业应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奖励,并作为提高工资、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期权、股权激励。
(十六)建立技术工人首席职位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自主试行“首席职位制”。首席人员不搞终身制。
(十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企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采用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注重解决好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相关事宜。
五、加强协调,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
(十八)统筹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同等重要。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加强体制创新、政策创新、观念创新,加强引导、积极支持、改进管理、完善服务,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
(十九)明确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全省技能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队伍素质状况,加强规划、协调、宣传、监督、政策调研和服务职能。施行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机制,解决我省高技能人才短缺的问题。教育及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行使人才培养职能。
(二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和培训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技能水平。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加强技能知识的传播,广泛宣传职工技术创新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增强技能人才的自我激励意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