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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经贸商建[2005]343号 2005年6月3日)


各市经贸委、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原件;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
  7.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一)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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