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江苏省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秩序,加强兽医用药处方开具、调剂、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动物合理用药及用药安全,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兽医试点地区动物诊疗处方开具、审核、使用、保管的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动物诊疗处方是由动物诊疗机构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由兽医、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使用、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诊疗文书。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出具的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兽用药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诊疗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诊疗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执业兽医师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六条 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动物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兽医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诊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畜主姓名、畜别、畜龄、门诊登记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