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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下发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试点地区选择,7月份完成。在13个市各选出一个县(市、区)作为推行执业兽医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在疫病防治、兽药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互配合等方面能力较强,各项工作富有成效。
  (三)实施执业兽医管理,8—9月份完成。
  1.培训学习。组织对试点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展板、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执业兽医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经营方式符合试点工作要求。
  2.组织考试。根据《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出卷工作,并下文部署试点单位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
  3.审核发证。资格考试结束后,对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四)试点总结,10—11月份完成。各试点单位对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照试点工作方案及有关要求,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市为单位及时总结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工作分工
  1.省农林厅主管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省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单位执业兽医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转变思想,排除障碍,克服困难,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全力支持和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

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队伍的建设,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兽医行为,保障执业兽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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