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关于下发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农牧[2005]14号 2005年6月2日)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兽药管理制度的完善,保障动物用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执业兽医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制定了《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方案》、《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促进兽医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兽药管理制度的完善,保障动物用药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省实施执业兽医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我省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执业兽医试点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不断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开展试点工作。既要保证试点工作的成功,又要保证实际工作效果,真正做到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争取用一年时间,试点单位全面推行执业兽医制度,为全省实施执业兽医制度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步骤
(一)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2005年4—6月份完成。执业兽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须与健全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完善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配套。4—6月份省农林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下发江苏省试点地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暂行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评份标准(试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