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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控制2005年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控制2005年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39号 2005年4月19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规财〔2004〕63号)的精神,结合去年医疗机构控制药品收入比例的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控制并适度降低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是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和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及深化医院改革的具体举措。全省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病员负担。
  二、2005年全省三级医院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综合医院为47%;儿童医院为55%;肿瘤医院为57%;中医院为58%(西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总额的百分比要比去年下降10个百分点,此结构比达50%的暂不作要求);精神病医院为49%;传染病医院为59%;口腔、妇产医院等不得高于2004年的比例。
  二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和管理措施,由各市卫生局确定,于4月底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加强管理、合理用药。药占比的控制是反映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药占比上限控制的规定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和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考核的范围内。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和“抗生素使用指南”等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四、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医药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医院医疗、药品收支和药占比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复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定。
  五、各地要对所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核定。年终,凡药占比超出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须将超出部分的药品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渠道,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上报时间和考核方法等均按《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苏卫规财〔2004〕6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周期按会计年度起止时间计算(2005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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