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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文书送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银行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送达《告知书》和《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举报银行送达《告知书》和《决定书》,出票人在场的,应当场交付出票人;出票人不在场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至出票人。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收到举报银行交回的送达回证,不得进行行政处罚的下一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举报银行应对《告知书》、《决定书》的送达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举报银行应认真填写送达回证中有关内容,严格受送达人签字和见证人签字手续;送达回证应于《告知书》和《决定书》送达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交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章 罚款缴纳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分行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确定一个主办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有关罚款代收代缴事宜。
  第三十一条 出票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出票人缴纳罚款情况按月与罚款代收机构对账;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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