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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六条 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复印件、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作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前款所称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是指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时的账户余额表、分户账、印鉴卡等。
  第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举报银行报送的《报告书》后,应立即予以立案,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经调查,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向举报银行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退回。举报行应根据人民银行所提出纠正意见,于三日内予以纠正或补齐有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经调查,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事实不成立的案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予以撤案,并书面告知举报银行。

第三章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第十条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交举报银行。
  第十一条 举报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告知书》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告知书》中明确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十三条 出票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出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出票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出票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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