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银发[2005]72号 2005年5月27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渣打银行南京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我分行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组织辖内机构贯彻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付结算秩序,提高社会信用,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
行政处罚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江苏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为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本机构作出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决定,受理不服下级机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决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未经调查核实,不得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