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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5]328号 2005年4月18日)


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监察厅:
  为了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有效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要求,省发改委于2005年2月24日召集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等各相关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交流了各部门2004年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并经讨论修改,原则通过了《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予以印发。

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行政监督,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交通、水利、经贸、外经贸、财政、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省招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析招投标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议解决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拟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政策建议,为相关立法、修法以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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