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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发〔199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不含驻津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城镇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四)其他有劳动用工和从业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本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每月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0.7%随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标准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保证。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标准核拨到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超出核拨部分,由主管局(总公司)先行垫付,每两个月汇总上报一次,于奇数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超支情况报市劳动、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当月给予解决。
  区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超出核拨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二)市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及时拨付各单位管理使用。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由市财政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帮助。申请财政帮助的单位于奇数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超支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当月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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