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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十二部门关于
加快我市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天津海关、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03〕1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入与融资政策
  (一)从2004年起,连续3年从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划拨专款,用于本市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二)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及投融资机构、企业加大对我市从事软件教育的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除全日制软件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契税。
  (二)国内企业或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给教育部门直接用于院校软件人才培养的软硬件产品和资金,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认定软件企业的研发设计,企业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人才吸引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有实力的软件企业设立软件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进一步扩大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企业的建站规模,加大博士后的招收力度,推进软件人才培养的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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