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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市卫生局负责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方案的审查、申报、组织协调、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相关实施细则及项目进度要求,按标准用三年时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常用医疗设备、无菌消毒器械、公共卫生检验设备的配置工作,以及乡镇、村级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加强管理,做好分级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督,建立责任制,明确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任务和责任部门,落实项目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费保障
  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项目经费以区县政府筹集为主,市政府补助为辅,对财力不足、服务人口较多的区县适当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分三年对各区县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二)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分三年对各区县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卫生人才培训给予补助。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采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统一招标采购方式,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统一上交市财政,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
  (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落实项目经费,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建设资金要固定专人、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超预算、超规模、超面积部分所需资金一律由区县自行解决。
  四、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指导、监督有关区县按时限、按标准完成三项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市及本区县三项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安排,认真抓好落实,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工作,确保三年内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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