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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我市将从200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使农村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基础设施、标准化设备配置、标准化人才培训。现就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三项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成立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黄兴国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张俊芳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峻屹、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市农委副主任蒋凡凡、市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郝晓远、市财政局副局长魏文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柏捷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申长虹担任。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5年至2007年区县政府重点工作,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落实三项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及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
  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集中审批、分步实施的管理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审定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组织推动全市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
  (一)市农委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将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预算内市补助资金的确定、拨付,计划的下达;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备配备、人才培训方案的审定,补助资金的确定、拨付,计划的下达,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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