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我市各级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区县气象局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市气象台和区县气象局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市气象台负责制作市级预警信号的预报和编写相关文稿,同时负责与重庆电视台联系并传送预警信号;市专业气象台负责向广播电台传送预警信号,同时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和重庆气象网页发布预警信号;区、县(自治县、市)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
第六条 当市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预报后,应在2分钟内通知市电视台、市专业气象台、有关区县气象局,同时将预警信号预报传真市级相关领导和部门及中央气象台。市专业气象台在接到预警信号预报后3分钟内,以书面通知广播电台播出。
预警信号的更新、解除,按上述要求传递。
第七条 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的具体播发频道在节目正常播发期间,应当自收到预警信号书面通知后10分钟内播发;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和重庆气象网应在收到预警信号通知后5分钟内播发。
第八条 广播电台和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播发要求
广播电台和气象公益服务电话在首播或更新预警信号后的一小时内,每30分钟至少应当完整准确地播发一次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和相关的防御指引;解除预警信号后的一小时内,每30分钟至少应当播发一次解除信息。
暴雨预警信号和大雾预警信号存续期间,每30分钟至少应当重播一次;其它预警信号每3小时至少应当重播一次。
第九条 电视台和网站播发要求电视频道和网站播发预警信号时,预警信号图标应当始终显示在电视屏幕和网站主页上,并根据预报的更新而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