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渝农发[2005]48号 2005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选育、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的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均属农业植物检疫登记范围。
第三条 凡生产、繁育前条规定范围的繁殖或种用材料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所在地未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第四条 植物检疫登记的内容、格式和有效期限由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五条 登记单位应确定1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向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事宜:
(一)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植物生产、繁育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二)申报应施检疫植物生产期间产地检疫,协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三)申请办理应施检疫植物调入、调出植物检疫手续;
(四)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协助做好隔离试种期间疫情检测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实施本单位有关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