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维护正常的农业植物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7月13日,市农业局公布的《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引种试验证明适宜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公告后进行推广。
第三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引种申请受理单位。
市经作站受托负责组织柑桔引种试验;市种子站受托负责组织除柑桔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引种试验。
第四条 申请引种试验,应在该作物播种前两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和试验用种子。
第五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稳定性、一致性等品种特性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
(三)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第六条 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