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第九条二款、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05]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由重庆市农业局第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编号分别为渝规审发[2005]1号、渝规审发[200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选育、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