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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

  (二)到2015年,三峡库区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力争通过加强监测,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发生和流行,建立起血吸虫病可持续发展的防治工作机制。
  三、任务与措施
  (一)监测
  1.传染源监测
  (1)疫情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发现血吸虫病病人或可疑血吸虫病患者,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区县(自治县、市)疾控中心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局,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报市卫生局。发现血吸虫病病人或可疑血吸虫病患者,要及时诊治,对病人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当地疾控中心应组织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血吸虫病病人的来源、传播途径、疫情的范围等,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疫情处理。如发现本地感染病例,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重庆市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卫疾〔2003〕39号)要求,立即采取措施。
  (2)牲畜监测。畜牧等部门发现有病的牲畜应由有关部门对病畜(猪、马、牛、羊等)进行处理,并对其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当地疾控中心应进行调查并指导有关部门处理。
  (3)特殊人群监测。通过对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员和库区到疫区返乡人员的健康教育,使有疫水接触史或感染史者到当地县级医院进行检查,由医院作好登记,发现感染者,按病例进行治疗和调查处理。组织对疫区来往的群体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和治疗感染者。
  2.钉螺监测
  (1)可疑地区。监测库区生态环境变化,发现洲滩、淤泥区、沼泽地等钉螺孳生的可疑地带,为进一步监测钉螺提供依据。
  (2)钉螺监测。各区县(自治县、市)在钉螺孳生可疑地区设立监测点,开展螺情监测。发现钉螺及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并立即组织人员,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渝卫疾〔2003〕39号文件要求进行灭螺等处理。
  (二)动植物管理
  1.建立牲畜引进检疫制度和植物引进登记制度
  (1)牲畜管理。从疫区引进牛、羊、猪、马等牲畜建立畜牧养殖场卫生学评价制度,规范牲畜养殖管理和粪便处理。
  (2)植物引进管理。对从疫区引进的花草林木、工业植物原料,实行引进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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