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和暗访相结合。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形式。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开展地震应急检查时,应加强宣传,防止地震谣言的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反映。市地震局视情况派出督查员赴各地了解应急检查情况。
八、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地震应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地震局。
九、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和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收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