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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5]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制定的《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日

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 2005年3月)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以及《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多发地区(尤其是三峡库区)、市地震年度会商意见中划定的危险区和应注意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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