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
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市科技局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规范化、产业化发展,现就我市实施重点培育一百家明星民营科技企业工程(以下简称百星工程)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百星工程的基本思路
为振兴武汉制造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农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要使民营科技企业成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轮并驾齐驱”的总体要求,以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制造业企业、民营科技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民营科技中介服务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以落实政策、制订发展规划、改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拓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集成社会资源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平台、提高民营科技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主要工作内容,以全市统一领导、市区联动、部门分工协作为组织保障,争取在3—5年时间内,使百星民营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百星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产值倍增、年技工贸总收入倍增、利税倍增、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倍增、科技成果转化率倍增,形成以民营科技企业为排头兵的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全市民营经0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百星工程的范围
(一)经市及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二)承担国家(含地方政府)重大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出口创汇排名靠前,企业品牌在业内有较强影响且具有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
(四)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2000万或纳税超过100万的民营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