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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
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市科技局关于实施武汉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规范化、产业化发展,现就我市实施重点培育一百家明星民营科技企业工程(以下简称百星工程)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百星工程的基本思路
  为振兴武汉制造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农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要使民营科技企业成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轮并驾齐驱”的总体要求,以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制造业企业、民营科技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民营科技中介服务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以落实政策、制订发展规划、改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拓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集成社会资源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平台、提高民营科技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主要工作内容,以全市统一领导、市区联动、部门分工协作为组织保障,争取在3—5年时间内,使百星民营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百星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产值倍增、年技工贸总收入倍增、利税倍增、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倍增、科技成果转化率倍增,形成以民营科技企业为排头兵的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全市民营经0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百星工程的范围
  (一)经市及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二)承担国家(含地方政府)重大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出口创汇排名靠前,企业品牌在业内有较强影响且具有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
  (四)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2000万或纳税超过100万的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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