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央在黔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第二批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中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巩固和壮大国有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帐表〉的通知》(财企〔2005〕20号)、《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部署,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中央在黔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有关政策
(一)移交的机构及资产。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从2005年1月1日起,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原贵阳铁路分局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贵阳铁路分局所属教育医疗机构的意见》(黔府发〔2004〕13号)执行。
(二)移交的人员。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纳入移交范围。
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和职(执)业资格审定等事宜,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经费补助范围和补助办法。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按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贵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在黔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按国家规定比例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过渡期内企业承担部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部门;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到位后,由省财政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过渡期结束,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基数全额划转我省后,由省财政全额划转有关地方财政部门。
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四)移交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各地接收的中小学,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序列管理;接收的公检法机构,参照原企业公安移交地方的有关政策,在核定编制和身份的基础上,通过过渡考试,纳入当地公务员序列管理。移交的中小学和公检法单位按照地方的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工资基数。在职人员工资按我省同类型单位人员工资政策进行套改,套改后的工资标准高于原企业工资标准的,按新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后工资标准低于原企业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保留工资暂时保留,在三年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工资政策进行工资变动时逐步冲销。如遇国家实施工资制度改革,保留工资随即取消。三年后,取消保留工资,执行地方同类型单位人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