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从根本上提高煤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全负压系统通风。具备资源条件的,要通过采煤方法改革、技术改造,提升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到2005年底,全省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上煤矿企业均要实现正规开采。
加快采掘支护改革,预防顶板事故。在2005年底前,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上采煤工作面推广金属支护,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以锚杆、锚喷为代表的先进支护技术。
九、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煤矿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组织管理和作业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先从解决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关键环节或系统入手,从通风、采掘、防治水等“主项”的达标着手,切实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十、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应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做好井下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调整工作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按《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十一、建立完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按规定使用好煤矿企业维简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生产安全费用。省内大中型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标准为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8元/吨,低瓦斯矿井5元/吨;小型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标准为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10元/吨,低瓦斯矿井6元/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末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规范煤矿企业维简费管理。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企业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由煤炭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10.5元/吨提取,自行安排。煤矿企业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