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安全矿长各1名,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6万吨/年以上的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安全检查组、通风瓦斯组、生产技术组、机电管理组等安全生产机构,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且必须具备采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四、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工作;所有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五、要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治理措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认真开展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制定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定正确的开采顺序,先开采保护层。2006年底前高瓦斯矿井必须进行抽放,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所有矿井必须建立洒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对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要安设隔爆设施;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要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井下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制度,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监测监控人员培训,建立经费投入制度,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确保系统正常运转。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不得生产。
六、重点产煤县和集中产煤区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上矿井,2005年内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设计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必须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确保能随时启动。用、供电双方须签订安全供电合同,供电企业对涉及煤矿企业的停电要事先通知,因未通知停电导致煤矿企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供电部门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水害防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完善防排水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矿井排水设施和排水设备的排水能力满足20小时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排水设施和排水设备的能力不小于工作排水设施和排水设备能力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