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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省安委会办公室2005年3月22日)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煤矿事故时有发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企业事故发生,尽快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未依法取得办矿核准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和开采煤炭资源。证照不全、过期,或存在越层越界的,不得组织生产;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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