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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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