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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查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建设项目,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和敏感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五)对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由市建委负责查处非法粘土砖厂,市国土局和市水务局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地条钢企业,房山区和平谷区政府负责关停和拆除本辖区内的水泥机械立窑生产线。
  (六)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由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解决时限,制定解决方案,落实部门责任,逐一加以解决。
  要将解决方案和解决时限及工作进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各区县要对本地区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做法进行纠正。
  三、统一部署,分阶段实施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本市环保专项行动自2005年6月下旬至11月下旬,分准备动员、自查摸底、全面整治和总结考核等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市、区两级组织实施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宣传计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中下旬)。各区县要按照本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群众举报问题开展摸底调查,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至10月中旬)。各区县对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采取挂牌督办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完成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进行检查、考核,并于2005年11月中下旬将本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
  四、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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