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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使其在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达到安全无害,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建设工地无证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建设、国土资源、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九)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宣传计划;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回复等工作制度;加大对辖区分布集中、易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检查执法力度。
  二、明确目标,围绕重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采取“区县政府组织全面自查、挂牌督办,市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抽查、督办考核”的形式。具体工作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重点,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环境执法长效机制,确保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
  (一)加大对城市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力度。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5〕3号)要求,加强对燃煤电厂、钢铁、石化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总量削减措施进展情况的检查,加大对各类违章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执法,着重加强对夜间货运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凡超标车辆,一律要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禁止上路行驶。
  (二)加大对城市噪声污染执法力度。各区县政府要继续按照市环保局等4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大对城市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各类企业水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同时,有关区县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具体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检查全市1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督促其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区县要对各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郊区县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特别是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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