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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本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成立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健全和完善统一协调、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市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环保专项行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协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二)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区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工商部门负责在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停决定后,依法注销或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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