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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3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8日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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