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和完善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职工安置保障等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产权交易制度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规定,切实解决“暗箱操作”等运作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恶意或无故拖欠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等案件。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主办,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协办。
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解决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坚决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主办,省建设厅、省信访办协办。
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要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整治力度,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重点检查企业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群众健康,以及未按规定取缔关闭继续违法排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致使本地区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问题。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企业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反弹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主办,省监察厅协办。
2.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治理”工作。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要在全省公办学校继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坚持自愿缴费原则;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要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工作,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及搭售教辅材料。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里规定的上限,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分档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要继续保持稳定,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和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增加招考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对于以招生录取名义乱收费的各级各类学校,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并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要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禁止向学校搭车收费和进行摊派。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主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监察厅协办。
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继续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医药价格公示制、单病种最高限额制、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改革医院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取消科室经济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报酬直接挂钩的承包办法,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努力解决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积极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扩大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要改革和规范药品的审批,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企业以变换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手段规避招标、谋取虚高定价等行为。要推进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主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