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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
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5]20号 2005年4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结合全区农村牧区的实际,现就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建设,有利于促进苏木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式和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农牧民负担。
  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搞好苏木乡镇布局调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机制,综合设置机构,推动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苏木乡镇布局调整方案,继续推进撤乡并镇。随着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按照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趋势,从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便于服务农牧民的要求出发,重新通盘考虑苏木乡镇布局,对现有苏木乡镇进行合理整合,制定布局调整规划方案,确定非旗县所在地的中心苏木乡镇和非中心苏木乡镇的撤并意见。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生存环境恶劣、面积小、人口少、工商业发展条件差、群众服务需求不足,失去存在基本条件的苏木乡镇进行撤并,扩大旗县所在地镇的管辖区域,扩张中心苏木乡镇规模。撤并乡镇原则上按照规划方案一步到位,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发展变化情况分步推进,逐步形成集约优势,便于经济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同时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苏木乡镇政府事权和职能定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牧业税取消后,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将发生显著变化。试点地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进一步探索和界定新形势下苏木乡镇政府职能,研究如何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苏木乡镇功能,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尤其要强化服务职能,解除乡镇政府的无限责任及本不该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到责权统一。初步考虑,苏木乡镇政府主要应承担以下职能:贯彻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改善和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保护;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社会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合法权益;为农牧民提供信息和科技服务,帮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文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进农牧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对嘎查村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农村牧区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嘎查村委员会和广大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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