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对农村药品的社会监督。要加强县乡两级药品监督协管员和村(屯)药品监督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巡检,及时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等作用。要把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与开展诚信建设结合起来,构建省、市、县、乡四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要探索并完善以监管对象为主的利益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增强农民用药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营造农村药品市场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举报人员奖励和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办案经费中列支。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发展农村药品区域集中配送。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区域药品配送企业,以县(市)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配送平台,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的集中配送。
  (二)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要引导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直营、加盟、特许等连锁经营模式,把药品连锁经营网点延伸到农村。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农村商业网点等为载体设立非处方药品连锁专柜,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其设有门店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配送药品。对在村(屯)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和连锁专柜,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三年工商管理费。对总部设在县(市)的药品经营企业,其在村(屯)设立的药品连锁经营网点,自登记注册之日起,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三年内免收其它各种收费,坚决禁止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要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邮政、电力、供销、商服等行业企业,联合开展农村药品供应。
  (三)充分利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农村药品供应。要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以为村卫生所(室)统一代购药品。要大力倡导医药合作,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农村卫生院(所)、农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医药服务网点,提高农村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鼓励开展农村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房与药品零售连锁店合作经营试点。要在药品集中配送或连锁经营的前提下,允许村卫生所(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后,在诊所内设立药品经营专柜。
  (四)把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购进药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使农民享受药品价格优惠。要支持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