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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的人员,其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搞好调查摸底。试点区县要认真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群众中患大病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开支、参加医疗保险及医疗费用分摊以及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等方面情况,为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制定救助办法。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包括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筹措,救助行为的规范等,并在2005年8月底前以区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示范区县要抓紧调查研究,力争在7月底前出台试行办法,以示范指导试点工作。
  (三)实施医疗救助。试点区县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办事程序,抓好每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做到救助对象准确,审批手续完备,确保今年10月底前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位。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扎实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四)总结试点经验。已选定的11个试点区县要在今年12月底前,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我市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
  四、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已选定的11个试点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公示、发放等管理制度,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规范而有效的救助,确保全市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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