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试点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医疗救助方式。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标准,是保证医疗救助基金正常运转的基础。试点区县要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群众的发病率和医疗支出水平,经过认真细致的测算,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试点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五)完善医疗救助服务。试点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本地区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落实有关医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尽可能对救助对象在特殊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药品费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服务。指定医疗机构具体减免优惠办法由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街道(乡镇)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享受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的,还需出具保险机构支付和单位报销的证明材料。
2.审查。由社区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进行民主评议,初审确定后,在社区内张榜公布,绝大多数居民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
4.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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