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已选定的11个试点区县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央和市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试点区县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款及收到的上级补助资金应及时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探索医疗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既要尽可能保证需要救助的对象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又要突出重点,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的程度、患重大疾病的种类、医疗费用支出的额度等因素实施分类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可发放不同限额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证(卡),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卡)到指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指定医院和药房)就医或购药,在规定的年救助限额内免费就医,所免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机构应优惠的部分)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证(卡)由区县民政部门一年一核发,当年有效,逾期未使用或享受救助金额未用完的自然失效。
2.大病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等部分后,个人一次性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标准,或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规定的年救助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3.临时医疗救助。对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困难的,视情况适当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