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2005年6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市实际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双桥区、铜梁县等11个区县进行试点,其中涪陵区、南岸区、铜梁县为示范区县,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从2007年起,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财政预算、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