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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按在职人员补贴标准计算后,按离退休费计算比例补发。企业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20%的,每年补齐到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20%;企业退休的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15%的,每年补齐到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15%。
  五、对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困难帮扶金。
  六、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有计划地安排荣誉疗休养。
  七、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报考区内成人高等院校,可以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印发〈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内蒙教招考成发〔2004〕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入学时,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照顾。
  八、上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扶金、体检费、休养费等,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制、合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单位撤销、完全解体或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以及农牧民劳动模范,由同级财政承担。
  九、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已享受全国统一待遇的,不再享受自治区的同类待遇。
  十、各盟市、产业(系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提高改善盟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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