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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其中,《发证办法》五条第(三)项“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应当提供法定有效的享有经营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第(六)项“主要卫生指标监测结果”是指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并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同时提供。
  (三)饭馆卫生状况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提出办证申请的饭馆应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具体发证要求如下:
  1.2005年1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饭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则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卫生部门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合格的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2005年1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饭馆,除资料审核外,还应依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标准对其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予以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四)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做好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用具消毒、禁烟、集中空调系统执行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具体要求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另行发文)。
  (二)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根据卫生部在公共场所卫生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市下半年在部分公共场所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量化分级的管理,从整体上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水平,完善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促进经营单位管理者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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