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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卫生部《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和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宾馆、饭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是传染病传播蔓延的重要场所,监管部门监管得力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健康与安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为龙头,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要求基础上,积极落实与公共场所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加强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发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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